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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的管理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院内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管理,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学术研讨和思想交流活动积极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院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作上述活动报告人等。

第二条 学院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使之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校园文明、提高师生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

(一)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等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三)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七)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院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一)归口负责

 1.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哲学社会科学类报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2. 面向本院师生员工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由学院党委负责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3. 涉及境外专家、学者的上述活动,由外事办按外事相关规定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4. 我院人员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报告人,必须经院党委同意。院党委对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政治、法律和学术责任。

5. 在网络媒体上举办的上述活动,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五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社会等影响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