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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激励和约束党员干部廉洁从业,促进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完成,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青海大学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指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系,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抓落实不放松。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本院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院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要与本院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 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党委委员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党支部书记分别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 院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具体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学校主管部门关于党

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本院的党风廉政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教师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纪委领导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文件, 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院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

(七)领导和支持校纪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确保纪检监察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八)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 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九)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或协助校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十)积极配合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十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模范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

(十二)负责主持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 院党委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责任目标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上报学校纪委,追查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