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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 审议学院发展、科研工作、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课程建设、科研和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3. 审议研究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方案等重要的教学文件。组织、检查、指导科研(教研)项目进展、课程、教学评估等工作。研究审议学院重大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

4.负责审定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精彩一课、精品课程、科研(教学) 成果奖等各类科研或教学奖励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5. 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审定师资培训规划,建立、完善考评制度,评议、考核师资,提出推荐师资晋级任职的意见 。

6. 负责提出向学院、学校反映科研和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 在研究和审议工作时,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采用无记名投票,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若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复议,经主任委员批准可复议一次。

8.审议和处理学院其他科研和教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