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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院议事规则和程序, 建立高效、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范围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讨论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三重一大”事项、重要规章制度,并拟订实施方案。讨论决定学院党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机构设置、人事调整、职称评定、全员考核、岗位津贴、行政奖惩、设备采购及资料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涉及全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在全体院领导中通报的重要情况。院长、书记、副院长认为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可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如遇紧急事情,书记、院长也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会议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四、议事程序

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议事前,书记和院长要对重要议事内容交换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

五、会议落实

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院领导应抓紧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六、会议纪律

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予回避。